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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2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267号原告赵某某,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读书村某组村民,住该村组。委托代理人付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下落不明。被告寇某某,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下落不明。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华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新、李澍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寇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2012年9月28日、2012年10月26日被告因家中有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两次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50000元,言称很快归还。但被告迟迟未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整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胡某某、寇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8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赵某某现金伍万元正(50000元)”。2012年10月26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赵某某现金壹拾万元正”,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另查明,被告胡某某与被告寇某某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借条、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单、结婚登记申请书及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胡某某先后两次向原告赵某某借款共计150000元之事实有借据为凭,该笔借款属被告胡某某、寇某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告赵某某要求被告胡某某、寇某某偿还借款150000元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某某、寇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某某、寇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赵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4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某某、寇某某连带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