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民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740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88年2月25日。被告:董某某,男,生于1985年3月12日。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赵某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