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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86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张某某150.00元。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