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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行非审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巩朝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行非审字第273号申请人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隆尧县城山口路。机构代码:79139634-6。法定代表人赵存国,男,职务,局长。被执行人迎新套装门。负责人巩朝阳。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隆规城罚决字(2013)第1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隆规城罚决字(2013)第116号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隆尧县新华街迎新套装门作出的隆规城罚决字(2013)第11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隆规城罚决字(2013)第11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喜审 判 员  李平华人民陪审员  李海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靖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