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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王洪宪与吴中(忠)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洪宪;吴中(忠)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98号原告:王洪宪,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吴中(忠)义,男,1942年9月2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王洪宪与被告吴中(忠)义借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丰波审判员赵长永人民陪审员 刘   勤   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聂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