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夏伟伟与孙高峰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夏某,女,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南京长江医院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孙某,男,1983年5月5日生,汉族,南京源港化工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夏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内于同年7月20日生下双胞胎女儿。双方相识三个月即草率结婚,结婚之时仍然无法全面的了解对方的秉性及处事方式,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未能有效的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协商无果,故诉于贵院。2012年原告起诉至浦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判决不予离婚,现在阶段夫妻双方感情仍然没有和好迹象,矛盾继续恶化,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综上,依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夫妻关系,婚内子女抚养权归被告,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虽然我在婚姻中有一定的过错,但原告方的过错远高于我,原告在我出差期间出轨。鉴于两个孩子还小,且我与原告仍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因此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2009年2月27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20日共同生育两女孙雨蕊、孙雨萌。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因猜疑及子女抚育问题产生纠纷,并发生争吵及撕打。婚生女孙雨蕊、孙雨萌被诊断为自闭症后,双方对孩子的治疗方案也存有异议。原告于2012年10月29日向我院起诉离婚,我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浦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以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再次诉至我院,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夫妻关系,婚内子女抚养权归被告,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在卷为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及婚生女的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且鉴于婚生女孙雨蕊、孙雨萌年龄尚幼,并患有自闭症,更需要父母加倍的关心与照顾,原告应正视家庭问题,与被告相互谅解、相互宽容,化解夫妻矛盾,为女儿创造更好的家庭环境。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