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一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218号原告翟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的姨夫。被告崔某某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曾诉至本院,并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作出了(2013)冀民一初字第61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于2013年5月28日送达本人,因原告该次起诉与上次起诉的时间间隔未满法律规定的期间,且原告没有新情况,没有新理由再次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云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褚永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