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泗民一初字第03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卢丽与安徽锦龙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丽,安徽锦龙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一初字第03208号原告:卢丽,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安徽锦龙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号码341324000023230,住所地:泗县。法定代表人:高燕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卢丽诉安徽锦龙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卢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锦龙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县长沟乡村工业园的3000平方米的厂房(所有权人为安徽锦龙服饰有限公司,房地权号:皖泗字第00021297号,土地使用证字号:泗国用(2012)第1238号)三套进行保全,并用李凡瑞所有的位于泗县泗城镇铁市街68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房地权证号: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字号:泗国用1989字第2131号)。本院认为:卢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锦龙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县长沟乡村工业厂房(所有权人为安徽锦龙服饰有限公司,房地权号:皖泗字第00021297号,土地使用证字号:泗国用(2012)第1238号)三套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李凡瑞所有的位于泗县泗城镇铁市街68号的房屋(房地权证号: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字号:泗国用1989字第2131号)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殷   来代理审判员 高   妍人民陪审员 许   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杰(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于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