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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民诉保字第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20-07-15

案件名称

152王甫芹与王寒青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甫芹;王寒青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宿城民诉保字第0152号 申请人:王甫芹,女 被申请人:王寒青,女 申请人王甫芹与被申请人王寒青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苏N×××××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查封,保全价值为30000元,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苏N×××××小型轿车一辆就地查封。 在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对上述财产买卖、抵押、毁损,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该财产的所有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洪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立申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案诉讼最后日期为2013年11月24日;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