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绍商终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桐庐锦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浙江永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校对:第一次校对:第二次校对:拟稿: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江藻镇江藻村。法定代表人:寿甲。委托代理人:寿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富春江镇俞赵村。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某。上诉人某甲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商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27元,依法减半收取1113.5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键代理审判员  茹赵鑫代理审判员  俞琳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