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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白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郑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民初字第170号原告郑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云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