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白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郑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民初字第170号原告郑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云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