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倴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倴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长 周会梅审判员 王文才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恩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