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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倴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倴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长  周会梅审判员  王文才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恩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