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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顾某某,女,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贾某某,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