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蓬法交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门市北街长宁快运代理部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北街长宁快运代理部,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蓬法交初字第928号原告江门市北街长宁快运代理部,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良化新村北26号首层之11商铺。负责人张家罗。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73号1幢(派斯特大厦)五楼501。负责人余华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友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北街长宁快运代理部诉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分别于2013年9月23、30日向原告江门市北街长宁快运代理部、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10月2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江门市北街长宁快运代理部没有合理的原因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庭审活动。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北街长宁快运代理部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江门市北街长宁快运代理部负担。审判员 罗虹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丽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