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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2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王冬冬与邵德举、鱼台县永利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冬,邵德举,鱼台县永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557号原告:王冬冬。委托代理人:郑建荣。被告:邵德举。被告:鱼台县永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苏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代表人:李普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冬与被告邵德举、鱼台县永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冬冬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39元(依法缓交),减半收取3769.50元,由原告��冬冬负担。审 判 员 吴盈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唐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