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商外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杭州海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商外初字第48号原告:杭州海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南环路2590号2幢2层206室。法定代表人:叶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少军(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98号4幢第5层。负责人:陈苏晓,总经理。原告杭州海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海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海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92元,减半收取4546元,由原告杭州海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凤祥代理审判员 潘素哲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