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商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宋江涛与无锡江南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曹立宏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江涛,无锡江南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曹立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1150号原告宋江涛。被告无锡江南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振发六路。被告曹立宏,成年,无锡江南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江涛与被告无锡江南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曹立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江涛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江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无锡江南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曹立宏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被告使用,但不得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于财产安全性的行为。二、查封期限:冻结资金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 光审 判 员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隋 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