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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戴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戴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538号申请人: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曹兵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戴辉,男,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戴辉银行存款202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