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张庆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庆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813号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安丰路金安区政府大院内,组织机构代码00322656-6。法定代表人:朱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廖承浩,男,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员工,住所地本市。被告:张庆明,男,汉族,1960年1月19日生,住六安市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张庆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共识。原告以无需继续诉讼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诉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汪 俊审 判 员 马开功人民陪审员 蔡 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