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春元与李悦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元,李悦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元,男,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李悦秋,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执行李春元与李悦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通过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方式已经将此案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德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景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