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赵仁齐与杨南国、杨玉莲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仁齐,杨南国,杨玉莲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3361号原告:赵仁齐,男,汉族,1957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吕珊瑚(系赵仁齐的妻子),女,1958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杨南国,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杨玉莲,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仁齐与被告杨南国、杨玉莲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仁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仁齐负担。审判员 郑 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