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杨凌某某果蔬花卉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杨凌某某果蔬花卉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93号原告冯某某,男,1960年2月22日生,汉族,杨凌某某蔬菜良种科技服务部业主,住杨陵区李台街道办某某村。被告杨凌某某果蔬花卉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杨陵区五泉镇。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杨凌某某果蔬花卉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以双方案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审 判 员 王西江人民陪审员 伏安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武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