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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绍兴县天雪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王长英、邵建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天雪进出口有限公司,王长英,邵建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3781号原告绍兴县天雪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善雅。委托代理人张银华。被告王长英。被告邵建炬。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小红、黄卫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天雪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长英、邵建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绍兴县天雪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长英、邵建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天雪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长英、邵建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18元,减半收取4909元,由原告绍兴县天雪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祝令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维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