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叶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叶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画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