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诉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杨律与章火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诉保字第00032号申请人杨律,男。委托代理人童刚,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章火珍,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律与被申请人章火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章火珍所有的位于南陵县许镇镇许镇街道江业西路的三层计342.42平方米商住房壹套(房地权证:南陵县字第201339**号),在价值人民币七十万元以内予以诉诉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章火珍所有的位于南陵县许镇镇许镇街道江业西路的三层计342.42平方米商住房壹套(查封价值在人民币七十万元以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苏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柳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