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李雍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387号罪犯李雍,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宝渭法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0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减字第157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监狱于2013年10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2012年监狱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雍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雍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代理审判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