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杜民一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刘庆云与许应平、淮北天顺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云,许应平,淮北天顺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749号原告:刘庆云,女,1946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李宁,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应平,男,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淮北天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国领,该公司经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负责人:赵明,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中路21号御林雅苑小区。负责人:王奇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云与被告许应平、淮北天顺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刘庆云不预交诉讼费,同时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清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戚欢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