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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刑一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王新勇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济刑一终字第97号原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济南市。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许奎峰,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济南市长清区长齐阴河浮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浮桥服务中心)系合伙企业,经营西魏浮桥,经营范围是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西魏村至齐河县胡官镇阴河村间旅客运输及货物运输。2012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购买了西魏浮桥的部分股份。2013年3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召集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等人,商议向浮桥服务中心索要2013年2月份股权分红,王某某提议通过堵桥的方式向浮桥服务中心管理方施压。3月9日上午,王某某再次组织魏某乙、魏某丙等人商议堵桥事宜,并确定当日下午去浮桥。14时许,王某某与王某甲、魏某己、魏某戊、魏某丁等人相继赶到西魏浮桥,向浮桥管理人索要分红未果后,使用浮桥护栏将该浮桥长清段堵塞,禁止车辆通行,致大量机动车辆滞留桥面及两岸。民警到达现场后,要求将护栏移开,遭王某某等人拒绝,民警欲亲自移动护栏时,遭王某甲等人阻拦,民警给阻桥人员做工作40余分钟后,阻桥人员于15时40分将护栏移开,交通恢复正常。王某某等人堵塞浮桥交通80余分钟,致90余辆机动车被堵截在浮桥两岸无法通行,其中26辆机动车滞留浮桥桥面,当日逢大风天气,堵桥行为对通行安全造成较大隐患。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魏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8日晚,王某某让其到他家商量浮桥的事,魏某丙、魏某乙、王某甲都在,王某某说“不给钱就堵路”。3月9日下午2时许,其与魏某丙、魏某戊一起到了浮桥,浮桥南头被护栏堵住了,魏某丁、魏某乙站在路上看着护栏,来往车辆无法通行,王某某拿着摄像机录像,民警让挪开栏杆,其几个人都不同意,民警协调了40多分钟后,其几个人才将栏杆弄开。2、证人魏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8日晚6、7点钟,其到魏某丙家串门时,见王某某也在,王某某说“明天到浮桥要钱,不行就堵桥,用车堵就行,实在不行抬上栏杆堵也行”。3月9日上午,王某某又叫其去魏某丙家商量要钱堵桥的事情,王某某说下午去浮桥。3月9日下午,王某甲开车拉着其到浮桥后,其到浮桥办公室找孙某某要钱,出来时发现有人用栏杆把路堵上了,王某甲、魏某丁在护栏前站着,民警到现场后让把桥通开,王某甲、魏某丁拦着不让通桥,后来民警把其等人叫到办公室做了20分钟工作,才把桥通开。堵桥1个多小时,桥两边堵了不少车,桥上也有车停着。3、证人魏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8日晚6时左右,王某某在其家对魏某乙、魏某甲说“明天到���桥上要钱,不行就把桥堵了”。3月9日8点多,王某某又到其家,称“架上栏杆堵就行”,魏某甲、魏某戊、魏某己、魏某乙、王某甲陆续到了其家,王某某说下午去。下午1点多,王某某打电话让去浮桥,其和魏某戊到浮桥后,发现浮桥已经用护栏堵了,桥上堵了很多车,魏某丁、王某甲在护栏前说“不给钱就不让走”。民警来后,劝说王某甲、魏某丁通桥,王某甲、魏某丁不同意,王某某还拿着录像机录像。民警在现场做了40多分钟工作,最后不知谁打开了护栏。桥堵了约二小时,当时风很大,有二、三十辆车被堵在桥上。4、证人魏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9日12点左右,王某某打电话让其到他家,王某甲、魏某己也在。王某某说“浮桥上月没发钱,吃完饭到桥上要钱,不给钱就把浮桥堵了”,王某某让在浮桥和旱地搭界的地方用桥栏杆堵,但光堵不打仗,王某某准备摄像机,万一打仗好有证据。吃完午饭,王某某让其先到桥上把栏杆拉过来。14时左右,其与王兴智、王某某、王某甲、魏某己、魏某甲先后到了浮桥,王某某找孙某某问“为什么不发工资”,浮桥一方的人说孙某某不在,王某某最先喊了“堵”,其和王某甲就在浮桥和旱地搭界的地方用两根铁栏杆把路堵了。过了一段时间,民警到了现场,要求把栏杆挪开,其抓住不让搬,有民警要搬架子,其和其他股民围着不让搬,民警把其几个人叫到办公室解释了20多分钟,其才把铁栏杆挪开。堵路时风很大,浮桥上和浮桥南岸堵了很多车,堵了1个多小时。5、证人魏某戊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9日9时许,王某某打电话让其到浮桥要2月份的工资,并让其叫上魏某己。12点左右,王某某到魏某丙家,说“吃完饭就去浮桥要钱”,其说到孙某某家去要,王某某不同意,说“到���桥上要钱,不给钱就堵路”。下午约2点,其与魏某丙、魏某甲到了浮桥,王某某、王某甲、魏某乙等人正和孙某某、赵某某等人吵吵,浮桥南端已被铁栏杆堵住,南边路上有10余辆车,浮桥上有10余辆车。约10分钟后,民警到了现场,让把铁栏杆抬走,魏某丁还和民警吵吵,后来民警把其几个人叫到浮桥办公室讲了很多道理,其几个人才把铁栏杆抬走。堵了1个多小时,约四、五十辆车被堵。6、证人魏某己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9日9点多,魏某戊打电话说去浮桥要工资。11点,魏某戊接上其到了魏某丙家,魏某乙、魏某甲、王某某、王某甲、魏某丙都在,王某某、王某甲都说“下午到浮桥要钱,如果不给就把桥堵了”。吃完饭后,王某某让魏某丁、王兴智先去,王某某出去找人。其赶到浮桥时,王某某、王某甲、魏某戊、魏某乙、魏某甲、魏某丙、魏某丁已经把浮桥南岸堵了,孙某某和他们吵吵,桥面上滞留了十几辆车。民警到现场后,要求将浮桥通开,王某甲、魏某丁和民警争吵。民警做了半个小时工作,王某甲才去挪开了护栏。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9、10月,其购买王新春的股份后成为西魏浮桥股东。11月,股民选举王某某、魏某己、魏某丙、魏某戊为浮桥新领导小组,但原来的浮桥领导不向新领导小组交钥匙,不公开浮桥账目,且欠了3个月的分红,3月9日中午,其到了浮桥上,看见有10多个股民就分红的事来找孙某某讨说法,其也跟着说“再不给钱就把浮桥堵了”,然后,其和一个股民把桥头的护栏拉到路中间把桥堵了,两侧通行的四、五十辆车被堵了,齐河段的经理司加秋协调想让路通开,其几个人也没理会,堵了约1个小时左右,民警到现场让把浮桥通开,其几个人都不听,民警把股民叫到办公室开了约20分钟会,其才把护栏拉开了。8、证人魏某庚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9日下午,其在浮桥值班,14时10分左右,王某某的儿子和魏某丁来到浮桥售票处,魏某丁说“不给钱就堵桥”,十多分钟后,王某某、王某甲等人也到了浮桥,王某甲、魏某丁把浮桥的铁栏杆掰过来把桥堵上,浮桥经理孙某某、副经理王某丙、赵某某先后赶到浮桥,赵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做说服教育工作,魏某丁、王某甲和民警吵吵,其见堵车越来越多,就到岸上维持秩序了。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左右,其将在西魏浮桥的股份以10万元卖给了侄子王某某。10、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西魏浮桥全称济南市长齐阴河服务中心,是合伙企业,浮桥南岸在长清西魏村,北岸在齐河胡官镇阴河村。王某某、王某甲不是浮桥原始股东,后来王某某、王某甲分别买了王某乙、王��春的股份。3月9日下午2点左右,浮桥值班组长魏某庚打电话说王某某的儿子、魏某丁到浮桥闹事,其联系赵某某、王某丙一起到浮桥售票处。魏某乙等人找其要钱,王某甲、魏某丁将码头两侧的护栏拉到码头中间,阻碍过往车辆通行,其让王某甲把桥通开,王某某说出了事他负责。民警到现场做了大量工作后,王某甲才将横在桥头的两个护栏扯开。桥被堵1个半小时左右,阻碍了90多辆车。1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9日下午2点,魏某庚打电话说王某某的儿子等人到浮桥阻止车辆通行。其到浮桥后,见王某甲等人用两根栏杆把浮桥堵了,孙某某说“不能堵桥”,王某甲说“给钱就把桥通开”,桥上被堵了20多辆车,风大很危险,孙某某让其打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后,给王某某等人说车停在桥上危险,王某某说出事他负责,只有给钱才能通桥。民警和王某甲等人谈了约20分钟,王某甲才把栏杆弄开。一共堵了约1个半小时,约100辆车被堵。1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9日下午2点左右,孙某某打电话说浮桥被堵了。其到浮桥后,见王某某、王某甲都在现场,民警要求把桥通开,魏某丁不听,民警给魏某丁等人做工作后桥才通开。13、证人魏某辛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9日14点左右,魏某丁和王某某的儿子来到桥上,魏某丁说“不给钱就堵桥”,过了一会儿,其见浮桥上的车都被堵了,便去处理退票的事情去了。14、证人司某某的证言均证实,2013年3月9日下午2点多钟,西魏浮桥长清段被人用铁护栏堵住了,多辆车滞留在桥面,至下午4点左右才恢复通车。15、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9日14时左右,其驾驶客车行至西魏浮桥时,见两名男子抬着一个长约4.5米的铁架子横到浮桥东侧入口中间,把浮桥堵住,��直堵了1个小时,浮桥两边堵了五、六十辆车。16、证人司某乙、孔某甲、王某丁、明某某、王某戊、张某某的证言均证实,2013年3月9日下午,其几人驾驶车辆行至西魏浮桥被堵。17、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情况。18、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处警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3月9日14时50分许,民警到达西魏浮桥处理堵桥事件,先是告知堵桥违法性,要求将堵桥栏杆移开,遭到王某甲、魏某丁等人拒绝,民警上前搬栏杆时遭魏某丁等人阻拦,民警经过近40分钟工作后,王某甲等人才于15时40分许将栏杆移开。19、民警出具的被堵塞车辆统计情况证实,2013年3月9日,西魏浮桥被堵塞期间,共有97辆车辆被堵在西魏浮桥,其中有26辆机动车被堵塞于浮桥桥面。20、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证实,2013年3月9日,长清区出现大风天气,风力9级,最大风速23.1m/s。21、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水路运输许可证证实,济南市长清区长齐阴河浮桥服务中心(西魏浮桥)系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包括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西魏村至齐河县胡官镇阴河村间旅客运输及货物运输,并取得济南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2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2年10月,其购买了王某乙持有的西魏浮桥的一个股权,又同魏某己一起购买赵连星、李秀云一个半股。西魏浮桥应该在每月5日那一天给股东发放上个月的分红,但2013年2月的分红一直没发。3月8日,其给魏某己、魏某戊打电话说第二天到浮桥要2月份分红。第二天中午,其叫魏某丁、魏某己到其家中商量到浮桥上要分红的事情。2点左右,其到了浮桥上,见人不多,又回到村里叫人。其第二次到浮桥时,桥已被人用护栏堵住。其在堵桥的位置站了一会儿,西魏���桥齐河段的经理司加秋等人过来不让堵桥,同魏某己、魏某丙发生争吵,其称“堵桥是长清段的事情,齐河段的人管不着”,其拿着录像机在现场录像之后到浮桥值班室坐着,后来不知是谁把桥通开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以“认定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以相同的理由为其进行辩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关于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王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经合议庭审查证据后评议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有多名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并有现场照片、处警情况说明、被堵塞车辆统计情况、气象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认定王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聚众堵塞交通,抗拒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依法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洲代理审判员  瞿守印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