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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3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江苏金翔电缆有限公司与郑州长天数码科技公司、王晓培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翔电缆有限公司,郑州长天数码科技公司,王晓培,王东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3838号原告江苏金翔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翔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峙、王毅,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长天数码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长天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晓培。被告王晓培。委托代理人陈有波、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冲,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东亮。原告金翔公司诉被告长天公司、王晓培、王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王晓培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合同履行地在郑州市二七区,依照民诉法对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到合同履行地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的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告李华起诉了被告长天公司、王晓培、王东亮,被告王晓培的住所地为住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01号院6号楼1号,被告王东亮住所地为河南省金水区六里屯168号院2号楼53号,均在本院辖区,故原告在本院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晓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书生审 判 员  张鹏鹏代理审判员  范玉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