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初字第7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德、赵书田、曹玉申与王海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赵书田,曹玉申,王海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7139号原告王德,男,汉族。原告赵书田,男,汉族。原告曹玉申,男,汉族。被告王海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三原告王德、赵书田、曹玉申与被告王海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王德、赵书田、曹玉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原告王德、赵书田、曹玉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原告平均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文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