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阳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阳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黎某某。被告宾某某。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宾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月秀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某、被告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某诉称,被告因家中有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7000元,被告于2012年9月9日向原告立下借条,在借条上约定借款定于2013年6月3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归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宾某某归还原告借款27000元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宾某某辩称,向原告借款27000元是事实,但被告已经归还14000元给原告,尚欠原告13000元。原告要求利息过高,被告不愿支付利息。原告黎某某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借条一张,证实被告宾某某于2012年9月9日向原告借款27000元的事实,借款于2013年6月30日到期。被告宾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庭审中,经原、被告双方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宾某某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被告宾某某称已经归还过14000元。对原告黎某某提供的证据1、2内容真实,取得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宾某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7月17日,被告宾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黎某某借款30000元,后被告宾某某归还借款3000元,尚欠原告借款27000元。被告宾某某于2012年9月9日向原告立下借条,该借条写明“今借到黎某某人民币27000元,定于2013年6月30日前还清”,被告宾某某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款到期后,被告宾某某未按照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拒不还款。2013年10月,原告黎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宾某某归还借款27000元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黎某某将钱款借给被告宾某某,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双方成立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宾某某借款后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归还所借款项,但是被告却没有按照承诺向原告归还借款,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宾某某辩称已经归还原告借款14000元,尚欠原告借款13000元,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且原告并不认可被告曾归还过14000元,故被告宾某某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宾某某向原告黎某某借款时,约定了还款日期,被告逾期不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给付该借款的逾期利息,因原、被告之间借款并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给付该借款的逾期利息无法律依据,该借款的逾期利息本院依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宾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黎某某借款本金27000元及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7月1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本案受理费47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238元,由被告宾某某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确定的日期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5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月秀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伍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