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襄樊市帅兴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与刘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樊市帅兴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刘道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804号原告襄樊市帅兴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法定代表人廖兴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道辉,女,1966年6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谭庄村*组。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襄樊市帅兴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达成解决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襄樊市帅兴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樊市帅兴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襄樊市帅兴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