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宋学勇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学勇,纪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德城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宋学勇。被执行人纪新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2)德城商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纪新民位于德城区新湖南路94号华海湾公寓A号楼4单元3层302号房产偿还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