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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朱某某、马某某、马佳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卓所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49)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马某某,马佳某某,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卓所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佳某某,女,200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朱某某,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马佳某某之母。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系马佳某某之父。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卓所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兰某某,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朱某某、马某某、马佳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卓所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已将所有案件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咸渭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