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法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合阳县中华魂与张鸿君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法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合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白乃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培宏,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张鸿君,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本县城关镇东海物流小区单元楼,干部。被执行人侯永强,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合阳县工商局家属院,干部被执行人车战红,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西大街**号,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合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鸿君、侯永强、车战红借款担保纠纷一案的(2009)合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合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案于2012年3月执行了侯永强工资账户存款7140元(含案款6490元、执行费650元),2012年执行了侯永强7000元,2013年3月执行了侯永强5000元,本院终结了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恢复执行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鸿君、车占红仍无下落,被执行人侯永强履行了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的5000元,本次执行完毕,本案共计执行了2349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合阳县支行申请执行的5000元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