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城法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黄兰妹与河源市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兰妹,河源市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源市艾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河城法行初字第3号原告黄兰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海东,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源市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耀平,局长。第三人河源市艾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勇科,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黄兰妹诉被告河源市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河源市艾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原告称其与第三人经过充分的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兰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旭生审判员 罗国庆审判员 欧建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