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一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孟某甲、樊某与樊某、孟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樊某,孟某乙,朱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一初字第666号原告孟某甲。被告樊某。被告孟某乙。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诉被告樊某、孟某乙、朱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佳青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