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3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献永诉被告王长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永,王长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208号原告王献永,男,生于1978年11月6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王长民,男,生于1963年8月9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永诉被告王长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献永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长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献永撤回对被告王长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献永负担。审 判 长 梁建星代理审判员 郭艳波代理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