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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3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献永诉被告王长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永,王长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208号原告王献永,男,生于1978年11月6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王长民,男,生于1963年8月9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永诉被告王长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献永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长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献永撤回对被告王长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献永负担。审 判 长  梁建星代理审判员  郭艳波代理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