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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普六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农村合作银行××横××行与唐甲、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舟山××农村合作银行××横××行,唐甲,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舟普六商初字第141号原告浙江舟山××农村合作银行××横××行,住所地:舟山市××横镇××号。负责人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被告唐甲。被告唐乙。原告浙江舟山××农村合作银行××横××行(以下简称浙江××横××行)诉被告唐甲、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乐海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甲、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横××行诉称:被告唐甲于2011年7月7日因承包工程缺少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唐乙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方于2011年7月7日订立了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13年6月20日、借款月利率为8.4128‰、逾期归还借款本金按约定月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被告唐乙对上述借款的本金、复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某某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唐甲自2012年3月20日之后一直未能按约支付利息,且在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唐甲一直未能归还借款,且被告唐乙亦未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责令被告唐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复息和罚息;要求被告唐乙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复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原告浙江××横××行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款申请书、自然人贷款调查报告、借款审批书、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六横清凉庵新建厨房及新修水井工程施工协议等证据材料,拟证明其诉称的上述事实。被告唐甲、唐乙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唐甲、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截至2013年10月17日,被告唐甲欠原告借款本息(包括罚息和复息)124819.08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向被告唐甲提供了借款100000元,并对借款月利率、借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告唐甲应按约支付利息并按期归还借款。但被告唐甲自2012年3月20日起未能按约支付利息,且在借款期满后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包括罚息和复息)124819.08元,并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约定月利率8.4128‰上浮50%支付罚息和复息。被告唐乙自愿为被告唐甲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包括罚息和复息),在被告虞世军未能清偿上述债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唐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唐甲、唐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舟山××农村合作银行××横××行连带清偿借款本息(包括罚息和复息)124819.08元,并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约定月利率8.4128‰上浮50%支付罚息和复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唐甲、唐乙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舟山市南珍支行,账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乐海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臧超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