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河北邢台无害生物制剂厂与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新合庄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邢台无害生物制剂厂,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新合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东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河北邢台无害生物制剂厂,住所地邢台豫让桥北路。法定代表人姚志山,厂长。被告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新合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群生,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邢台无害生物制剂厂与被告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新合庄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邢台无害生物制剂厂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邢台无害生物制剂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邢台无害生物制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河北邢台无害生物制剂厂负担。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宝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