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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3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湖南远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李迪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远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迪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189号原告湖南远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长沙商务中心A栋1225房。法定代表人陈旭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承道,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迪平,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远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迪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远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迪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远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远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5.5元,由原告湖南远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宁跃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