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惠州保利龙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晓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保利龙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晓群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惠州保利龙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叶黎闻,董事。委托代理人戴文彬、魏欣,该公司员工。被告许晓群,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现住惠州市。身份证号码:×××4073。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保利龙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晓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保利龙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协商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保利龙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24元,减半收取1111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添福审 判 员 陈晓君人民陪审员 李婵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