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与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0069号原告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长空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武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超颖,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楼3层3座305、306、307室。法定代表人陈欧,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史桂娟,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亚勇,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诉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薄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