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3-12-17
案件名称
蒋天纯与铜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9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天纯。委托代理人:余敏,铜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胡云川,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隆云,该中心书记。再审申请人蒋天纯因与被申请人铜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蒋天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甄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