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商终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沈桂利与李振波、凌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波,沈桂利,凌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1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桂利。原审被告:凌爱。上诉人李振波为与被上诉人沈桂利、原审被告凌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商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上诉人李振波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李振波签收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振波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186元,减半收取2593元,由上诉人李振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张淑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