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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2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陕西博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博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161号原告:陕西博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团结南路周家围墙黄金嘉园3幢1单元10802号。委托代理人:刘振林。被告:张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博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博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博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博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