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执字第10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红星支行诉易正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红星支行,易正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035-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红星支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号。负责人王林,行长。被执行人易正香,女,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红星支行与易正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6721.22元,案件受理费1757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易正香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7038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眺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彭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