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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燕、刘昌森与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王燕。原告:刘昌森。被告: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原淄博特信百货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贾福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刘昌森诉被告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刘昌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燕、刘昌森负担。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爱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