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敬文建与张永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文建,张永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165号原告:敬文建。被告:张永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敬文建与被告张永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敬文建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文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敬文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赛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盛耀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