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临湘市桃林镇东湖村孔家组、桥头组与临湘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临湘市桃林镇东湖村巴陵坳组林木、林地权属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中行初字第42号原告临湘市桃林镇东湖村孔家组、桥头组诉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临湘市桃林镇东湖村巴陵坳组林木、林地权属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为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依法公正处理好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吴建新审判员 李明霞审判员 陈 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 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